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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示送達「高群廣告工程行」因房屋所有權人陳情無租借房屋情事,本府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案通知陳述意見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7/8/7
發文日期:2017/8/7
發文字號:府建行二字第063915310B號
主旨:公示送達「高群廣告工程行」因房屋所有權人陳情無租借房屋情事,本府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案通知陳述意見函,請查照。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:「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…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。……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,認為有必要時,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。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,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,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。……」。
公告事項公告: 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:「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…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。……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,認為有必要時,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。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,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,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。……」。一、本府處理前開廢止商業登記案,業經本府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作成106 年7月25日府建行二字第1063914469號函通知限期陳述意見在案,茲因按負責人戶籍地(最近戶籍地)交郵寄送達遭退回,無法投遞,爰以公示送達。
二、該通知陳述意見函暫由本府建設處工商行政科保管,受處分人得隨時向該科領 取。